刊名: 课程·教材·教法
Curriculum, Teaching Material and Method
主办: 人民教育出版社 课程教材研究所
周期: 月刊
出版地:北京
语种: 中文
开本: 大16K
ISSN: 1000-0186
CN: 11-1278/G4
历史沿革:
1981年创刊期刊荣誉: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收录 ASPT来源刊
中国期刊网来源刊
2011年度核心期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收录 ASPT来源刊,中国期刊网来源刊,百种重点期刊,社科双百期刊,首届全国优秀社科期刊。
浅谈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的风险与防范对策
【作者】 靳 川
【机构】 安徽省皖西学院2011级国贸1101班
信用证结算方式在现今国际贸易中是一种被广泛采用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占日常国际贸易的70%以上。然而信用证欺诈却给我国出口企业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据统计,我国每年因出口商受信用证欺诈造成的垫款数达数十亿美元。因此,分析出口商在信用证结算中所面临的风险,掌握相关规避和防范风险的对策,这对于保证顺利安全收汇,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一、信用证的特点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和进口商由于远隔重洋,很难充分了解到对方的资金及信誉情况,也很难建立起相互的信赖,因此,出口商在没有收到货款前总是不愿交货,而进口商在未控制货物前也不愿付款,为解决进口商、出口商互不信任的问题,银行以其信用介入,有条件地保证出口商只要提供与银行开立的信用证要求相一致的单据,便向出口商付款,出口商在交单时转移货物所有权。这就是信用证业务。
它最大的特点是由银行保证付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承担第一性付款义务,只要交单相符,开证行必须付款,其付款不以进口人的付款为前提条件。
信用证是自足文件。信用证是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文件,不受合同的限制。合同条款是否与信用证条款一致,所交单据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等,银行一律不过问。
信用证是单据化业务。在信用证业务中所有各方,包括银行和商人所处理的都是单据,而非货物。《UCP600》第6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二、信用证的作用
信用证是国际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证业务集结算和融资为一体,为国际贸易提供综合服务,对进出口商及银行都有积极作用。
(一)对出口商的作用
1、凭单取款。信用证支付的原则是单证严格相符,出口商交货后提交的单据,只要做到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就保证支付货款。信用证支付为出口商收取货款提供了较为安全的保障。
2、外汇保证。在进口管制和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进口商要向本国申请外汇得到批准后,方能向银行申请开证,出口商如能按时收到信用证,说明进口商已得到本国外汇管理当局使用外汇的批准,因而可以保证出口商履约交货后,按时收取外汇。
3、资金融通。出口商在交货前,可凭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作抵押,向出口地银行借取打包贷款,用以收购、加工、生产出口货物和打包装船;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办理货物出运,并提交汇票和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叙作押汇取得货款。这是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从而有利于资金周转,扩大出口。
(二)对进口商的作用
1、保证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在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付款行、保兑行的付款及议付行的议付货款都要求做到单证相符。都要对单据表面的真伪进行审核。因此,可以保证进口商收到的是代表货物的单据,特别是提单,它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2、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进口商申请开证时可以通过控制信用证条款来约束出口交货的时间、交货的品质和数量,如在信用证中规定最迟的装运期限以及要求出口商提交由信誉良好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品质、数量或重量证书等,以保证进口商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
3、提供资金融通。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通常要交纳一定的押金,如开证行认为进口商资信较好,进口商就有可能在少交或免交部分押金的情况下履行开证义务。如采用远期信用证,进口商还可以凭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单,先行提货、转售,到期再付款,这就为进口商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
(三)对银行的作用
开证行接受进口商的开证申请,即承担开立信用证和付款的责任,这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保证。所以,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要向银行交付一定的押金或担保品,为银行利用资金提供便利。此外,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每做一项服务均可取得各种收益,如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保兑费、修改费等各种费用。因此,承办信用证业务是各银行的业务项目之一。
三、信用证结算的风险
信用证结算中出口商面临的风险主要是收款风险。而这种风险又主要来自信用证本身、进口商和银行三方面。
(一)来自信用证本身的风险
风险主要产生于信用证业务应遵循的“独立抽象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独立抽象原则”是指银行在信用证结算中,只对相关单证作表面的审查,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应向出口商付款。“严格相符原则”指的是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这种“表面上符合”不能有任何差异,即“单证一致”。同时银行还要求单据与单据之间也应一致,即“单单一致”。按照UCP500第13条规定:“单据之间表面互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如果不能满足“严格相符原则”,银行就可以拒付,进口方因此也无须付款赎单。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办理付款、承兑等是以单据为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因单据内容的复杂、开证银行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不清以及各国法律规范、文字含义、贸易习惯等的不同,造成“单证不符、单单不一”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导致信用证拒付,严重影响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近年来的调查表明,大约50%的跟单信用证下的单据因与信用证不符或表面不符而被拒收[。
(二)来自进口商方面的风险
第一,进口商延迟开证或拒绝开证。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因国际市场上价格看跌,进口商筹资不利等原因,进口商延迟开证或拒绝开证,或是开证后对进口商提交的单据故意找不符点拒付的风险。有时进口商虽然向进口地的银行申请开立了信用证,但开证太迟甚至已经占用了出口商的交货期,这就使出口商发生交货困难而造成损失。而进口商在产品价格下跌时拒绝开证也使出口商面临货物贬值的风险,若出口商已经备货,则会造成大量的库存和大额仓储费用,从而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
第二,进口商开出的信用证不符合贸易合同的要求。在实际业务操作中,进口商没有严格依照买卖合同开立信用证,从而导致出口商对销售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和争议,使得出口商遭受额外的损失。比如说,信用证规定的要求与进口国的法律规定或部门规章相矛盾,在实际操作中信用证上的规定就得不到实现。
第三,进口商开立“软条款”信用证。所谓的“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开证人要求开证行开出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开证方手中,能制约受益人,且随时可解除付款责任条款的信用证,其实质就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常见的“软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种:首先,信用证中有暂不生效条款:如:信用证要等买方申领到进口许可证或要等复样确认好之后才能生效。或者规定商品必须在进口国进行检验,要是不符合进口国的标准就拒付。其次,信用证规定一些单据必须由进口商或其指定的出口商不熟悉的机构出具,或受益人提供的单据必须经过其他人的会签,并由开证行核实是否与其存档的签字样本相符。再次,信用证上规定装运日期、装运港、承运人、船名及船龄等须得到进口商的指示,并由开证行以修改书的形式通知,而进口商却迟迟不予安排或给予指示,使出口商无法按合同规定交货和议付货款。
第四,进口商用假信用证进行诈骗。有些进口商伪造信用证,涂改信用证,窃取其他银行的空白信用证,向出口商提供假信用证进行诈骗,从而使信用证结算存在很大的风险。
第五,进口商唆使出口商利用打包放款诈骗银行资金,骗取贷款,然后将所得款项转移。进口商唆使出口商用国外开来信用证做抵押,向出口商所在国的银行申请出货前的资金融通,然后设法将所得款项转移,使银行资金遭受损失的诈骗行为。像这种情况,当款项被不法进口商转移后,出口商就得承担还贷责任,这对出口商的危害是极大的。这种诈骗一般采取这样的做法[6]:不法分子往往打着合资企业的招牌,以开展正常贸易为借口,精心设置产品返销的骗局。之后又玩弄手法来诱使国内出口商以他们开来的信用证做抵押,向出口商所在地银行申请打包贷款,然后在获得款项后就设法将款项转移国外后逃之夭夭。
第六,在信用证中,进口商要求的“1/3提单直寄进口商”(即三份正式提单中的一份直接寄给进口商)的条款所造成的风险。有些国家离目的港较近,货物往往会比通过银行的单据先抵达进口国,而进口商为了提前提货,往往要求开证行在信用证条款中注明1/3提单直接寄给买方,2/3提单送银行议付。这种做法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很大,因为如果直接寄给进口商的那一份正本提单生效提货,就是说进口商没有付款就获得了货物所有权,进口商可以先不去银行支付货款而直接凭手中的提单去目的港提走货物。如果以后他从银行收到的单据中有任何不符点他就会拒付货款,甚至故意找不符点或是无理拒付,银行也不会为此来承担责任。这实质上就是将银行信用降为商业信用,使得进口商得不到银行信用的保证。这时,出口商就不得不承担货款两空的风险。
(三)来自银行方面的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是指银行的倒闭、无力偿付或无理拒付。如果开证行资金不够雄厚,在开立信用证以后就宣告破产,这对于信用证的受益人的收汇将造成很大的影响。再有,如果开证银行的资信存在问题,在出口商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货运单据后,却遭到开证银行无理拒付,出口商将面临财货两空的境地,这也在无形中又加大了信用证结算的风险。而且开证行是否能够根据信用证业务的规定承担其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往往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首先,开证行的规模大小、资产组合是否合理、管理是否科学直接影响其信用;其次,开证行所在地经济、金融形势也影响开证行能否适时地履行其义务;再次,开证行所在的国家或地区的特殊业务做法以及司法干预也会影响开证行的信用。
此外,信用证业务中任两个当事人联手,都有利用信用证的特性进行诈骗等风险。例如,由于只要卖方发货单据相符,银行就应垫付货款,如果买卖双方相互勾结,开证行就有可能被骗;又如,进口商串通开证行,以“不符点”为由恶意拒付给出口商造成损失等。
四、信用证结算的风险防范对策
(一)出口商风险防范对策
1.做好资信调查。出口商要在签订合同前调查对方的财务状况、资信状况、销售收入、经营业绩和能力。在外贸实务中,对于陌生的客户,一般应通过银行或有关机构进行资信调查,即使多年合作的老客户的资信情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一定要在不同的阶段对客户的资信和履约能力进行彻底了解和分析,同时也要对开证行的资信进行调查与评估。
2.仔细审核信用证条款,防止信用证诈骗。出口商接到信用证后要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查,确定信用证的真实性,如审查信用证与合同中的条款是否一致,信用证的种类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信用证是否存在如可变相撤销、暂不生效、进口商通知船名和目的港及验货人才能装船等软条款。如果认为信用证不合理,最好与进口商共同协商解决,以分散出口方所负担的风险,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3.认真缮制单据,确保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对于银行或出口方来说,单证表面一致、表面相符即能得到议付和付款,顺利结汇。因此,出口方应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缮制各种单据,做到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出口企业应与银行密切配合,有关工作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一丝不苟的工作精神,确保提交单据的种类及其内容表述与信用证规定完全一致,以期按期结汇。
(二)进口商风险防范对策
进口商首要的也是开证前做好出口商资信调查,以确保如实收到货物。其次对单据不符点认真分析研究,从而准确地决定拒付还是赎单提货。最后开证时可以加列有关货物的条款,如要求提供质量检验证书等,对出口商运输状况加以规定,要按照规定的装船日和港口装卸,避免货物不符或者没有实际发货。要力争以“FOB”价格成交,亲自派船监装,防止错装、漏装或其他运输方面的欺诈行为。同时应加强同开证行及司法部门的协作,互通信息。此外,对于大宗进口贸易,进口方可要求出口方银行(担保行)开立履约保函,保证按期提供合格货物,如有违约,则可向担保行索偿罚金,从而有效地防止有关欺诈行为的发生。
总之,如何有效地避免信用证风险及发生纠纷后寻找尽快解决的途径,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商贸界和司法界近年来研究探讨的重要课题之一。